中外合作公司章程


 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,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,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(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)批准。

 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(含延长期)届满后,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,编制资产登记册,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。

 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

 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:

  (一)经营管理制度,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;
  (二)职工守则;
  (三)劳动工资制度;
  (四)职工考勤、升级与奖励制度;
  (五)职工福利制度;
  (六)财务制度;
  (七)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;
  (八)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。

  第十三章 附则

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,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。

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文书写,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。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,以中文文本为准。

 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(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)批准生效。

  甲方:_______公司(公章)  乙方:_______公司(公章)
  代表:_________(签字)  代表:_________(签字)
                    19__年__月__日
         于中国_____省_____市______(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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